国外现行文件信息开放的理念和做法
发布时间:2012-02-14 浏览次数:1587在一定程度上开放现行和半现行文件信息是当今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新闻自由法》,规定公民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该法规定政府文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明确规
定了除可以不公开的九种例外的情形外,如国防外交秘密、国家机密信息、机构内部人事信息、法律规定不许透露的信息、商业秘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等,政府文件都应公开,一切人具有了解政府文件的同等权利,任何人均有权向行政机构申请查询、复制行政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行政信息的公开,实现对人民知情权的保护。
日本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或“公文书公开制度”等有关的文档信息开放政策,要求地方政府各机关档案文件移交档案馆之前必须向社会各方面公开提供利用。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各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包括文字材料、图纸、缩微胶片、录音带等)均属于公开利用范围。为确保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日本还建立了情报中心(或称公务文件公开中心),这些情报中心大多直属地方政府,有的情报中心还建有若干个分中心,分布于不同地点,以便群众就近利用。尽管公开提供利用的文件仍然保存在原机关,但中心内保存了大量本地区可以公开的行政资料,有的还建立了文件目录数据库,录入各机关及文件库中文件的目录,可说是地方政府各机关向广大市民提供现行文件信息服务的总窗口。
早在1996年12月,我国香港特区修订通过了《公开资料守则》,界定了政府可以提供资料的范围,规定公务员提供资料的方法等,并表示尽量为市民提供现行文件的最佳服务。同时,香港特区专门成立了香港“政府专业书局”,向社会各界出售包含政府文档信息的各种出版物与内部资料,如政府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杂志、书籍,甚至包括各机构的电话簿等。
此外,芬兰1951年的《公开文书法》,法国1978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加拿大于1982年颁布了《信息获取法》,丹麦、挪威、澳大利亚、韩国等也都制定了关于行政公文公开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加大了政府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行政信息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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